(2015)开法民初字第0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成伟与陈晓华,陈仁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320号原告胡成伟,男,生于1973年1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李高顺,男,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仁兴,女,生于1974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晓华,男,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伟诉被告陈晓华,陈仁兴,李高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晓华,陈仁兴,李高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成伟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伟撤回对被告陈晓华,陈仁兴,李高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共计7400元,由原告胡成伟负担。审 判 长 廖代媛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