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济南万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万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万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郭恒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寿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万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济南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未过付的货款收入168580元。经依法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执限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