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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保琪、颜丽娟与陈彩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琪,颜丽娟,陈彩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0031号原告:吴保琪,男,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颜丽娟,女,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彩英,女,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吴保琪、原告颜丽娟与被告陈彩英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告无法提供讼争房屋产权证原件,无法确认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琪、原告颜丽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保琪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