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波铭悦汽配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翔驰汽车修理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铭悦汽配有限公司,奉化市翔驰汽车修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宁波铭悦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强。被告:奉化市翔驰汽车修理部。代表人:滑业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铭悦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翔驰汽车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铭悦汽配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铭悦汽配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铭悦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宁波铭悦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欢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盛儿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