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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钱某,女,回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已立案执行钱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多次查找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无法执结,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