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荣武与万金水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36-2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武,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万金水,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万金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金水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金水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金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