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魏振刚与孙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刚,孙峰,河北省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魏振刚,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孙峰,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河北省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刚诉被告孙峰、河北省邯郸市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刚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振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魏振刚承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方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