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凤英与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英,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马凤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轧树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凤英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凤英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天天购物广场工作,双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得知,被告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一直不知情,为此原告多次找到相关负责人主张相关权益,但被告均不予正当回复。2015年6月8日原告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7948.8元、支付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的双倍工资141490.8元。被告丰百公司辩称,原告系唐山市丰润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天天购物广场的职工,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诉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前置程序,不服仲裁裁决,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未就劳动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凤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桂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