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福建省铭鸿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福建省铭鸿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黄明珠,黄兰英,黄文英,黄艺军,黄勇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负责人江一鹏,行长。委托代理人章小燕、郑文斌,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铭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法定代表人黄明珠,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法定代表人黄兰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明珠,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黄兰英,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黄文英,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黄艺军,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黄勇能,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漳执行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铭鸿贸易有限公司、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黄明珠、黄兰英、黄文英、黄艺军、黄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短期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宇审判员 亓柯加审判员 吴顺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芳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