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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云娜与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娜,樊清,刘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795号原告:李云娜。被告:樊清。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娜诉被告樊清、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娜撤回对被告樊清、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李云娜承担。审判员  刘育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