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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知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舟山日报社、舟山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舟山日报社,舟山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舟知初字第106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午。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被告舟山日报社。法定代表人石焕斌。被告舟山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虹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日报社、舟山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立案当日向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发送《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审理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舟山日报、舟山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社达成和解为由,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奚安娜审 判 员  曹 敏人民陪审员  王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