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袁文峰与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峰,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769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峰。被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喇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喇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