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寿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寿光市农村合作银行与寿光市寒桥福利冷藏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寿执字第1620号申请人寿光市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寿光市寒桥福利冷藏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寿光市农村合作银行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寿城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