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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之英与刘廷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之英,刘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05-1号申请执行人袁之英。被执行人刘廷忠。关于申请执行人袁之英与被执行人刘廷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廷忠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进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