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947号原告张某甲,女,1971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张某乙,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