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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陈德银与邵红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银,邵红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德银。委托代理人:岳中山,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邵红利。上诉人陈德银因与被上诉人邵红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德银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德银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银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陈德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德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珍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