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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保菊等诉刘世英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李保菊,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张佩录,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殷方,男。被告刘世英,男,1980年3月5日出生。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爱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菊、张佩录诉被告刘世英、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菊、张佩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元,由原告李保菊、张佩录负担。审 判 长  石秀芬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人民陪审员  吕 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