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刑��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天中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天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刑执字第1110号罪犯郭天中,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五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天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天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9���起至2019年3月8日止(已扣除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天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患有××,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附加刑履行情况审查表》、《××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天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患有××。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天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患有××,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天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衡玉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颜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