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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兴卫与王前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卫,王前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690-1号原告刘兴卫。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超,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前刚。原告刘兴卫诉被告王前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兴卫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卫撤回对被告王前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已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708元,由原告刘兴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