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沙某甲、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沙某甲,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林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士泽,个体户。被告沙某甲,个体户。被告沙某乙,无业。委托代理人邱雷,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某与被告沙某甲、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平人民陪审员 刘光辉人民陪审员 朱友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