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蒙秀明、赵凤妙等与李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秀明,赵凤妙,梁玉彤,梁高科,李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蒙秀明,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凤妙,农民。申请执行人梁玉彤,学生。法定代理人赵凤妙,系梁玉彤母亲。申请执行人梁高科,学生。法定代理人赵凤妙,系梁高科母亲。被执行人李大海,农民。申请执行人蒙秀明、赵凤妙、梁玉彤、梁高科与被执行人李大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务工,地址不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