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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执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比利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颜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比利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颜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22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比利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西侧金港华庭1栋G座6B,组织机构代码07750361-8。法定代表人骆碧兰,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颜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新意境小区4号20-4,组织机构代码07725767-2。法定代表人蒋小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比利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颜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比利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款兑现105589元,余175715元及罚息、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法民执字第02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审 判 员  艾 伟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