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群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以装修业务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4本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上述伪造的房产证是由被告人向街边“办证人员”购买,相关房产证信息由被告人提供),先后向被害人刘某乙借款人民币40余万元,向被害人湛某乙借款人民币18余万元,向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借款人民币17余万元,向被害人吴某乙借款人民币26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陈某通过电话联系并提供房产信息给做假证人员,让他人为自己伪造4张房产证(证号均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屋座落于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权属人为欧某),后以该4张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分别向他人借款。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陈某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证人刘某乙、湛某乙、刘某丙、吴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供1本假房产证,合计4本。6、广州市房地产产权情况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审定书(一)、商铺房买卖合同,证实欧某枚于2008年4月8日与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座落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于2014年7月31日变更了产权人,产权人为刘某甲冰。7、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地籍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实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座落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权属人为欧某的《房地产权证》并非该单位核发,属伪证。8、穗公(司)鉴(文某)字(2015)55号文件鉴定书,证实送检3本《广东省房地产权证》上印文为“增城市国土资料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房产登记业务专用章(2)”的印迹与由增城市土地房产交易所提供的相应印某的样本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9、证人刘某乙、湛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吴某乙的借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利用假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向上述证人抵押借款。10、证人刘某乙的陈述:2014年5月份左右,陈某夫妻找我借30万元周转,当时陈某拿了张假房产证给我做抵押,该房屋座落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权属人为欧某。后来,他又问我借了13万元。我都是现金借给他的,至今,他都没有归还本金给我。上述借款,我们都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借其钱的男子。11、证人湛某乙的陈述:2014年3月31日,陈某夫妻找我借钱,陈某向我出示1本《广东省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座落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权属人为欧某。同时,将该房产权证作为担保让我保管,于是我借了50000元给他,并签了借据。4月3日,陈某夫妻有向我借款50000元,并签了借据。7月27日,陈某夫妻有向我借款80000元,并签了借据。后来,我发现该房产权证是假的。上述借款,我们都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给其假《广东省房地产权证》作为担保的男子。12、证人刘某丙的陈述:2013年底,陈某提出向我借钱,他拿了1本房地产证向我做抵押,该房屋座落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权属人为欧某。于是我借120000元给他。2014年9月2日,陈某归还了60000元给我,我和他对剩下的60000元签订了一份借据。后来,陈某又向我借款60000元。后来,陈某不见了。上述借款,我们都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用1本假房产证做抵押的男子。13、证人刘某丁的陈述:陈某用1本假房产证做抵押向我堂哥刘某丙借钱,后我通过刘某丙借款50000元给陈某,并签订了借据。上述借款,我们都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用1本假房产证做抵押的男子。14、证人吴某乙的陈述:陈某利用1本假房产证做抵押,该房屋座落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权属人为欧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我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10月许向我借款160000元。我们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用1本假房产证做抵押的男子。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5月,我与欧某枚对座落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的房屋买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6月份,我给了首期就住进去了,7月份,我们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1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13年,我在路边看到1个制假广告,并通过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到1名女子,后我以300元的价格向该女子购买了4本假的房产证,假房产证的信息是由我提供的,该假房产证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座落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6号403房,权属人为欧某。然后,我通过假的房产证向刘某甲峰、刘某丙、湛某乙、吴某乙作抵押借钱了。经辨认,其指认了假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的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代理审判员 苏伯昌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小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