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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丁树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0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269号。负责人陆松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辉、胡越,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树凤,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丁树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