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朱以标、关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243-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执行人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执行人朱以标,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关毅(GUANKENYI),澳大利亚人,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朱以标、关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故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本案已执行了202675.54元。依执行依据所定,申请执行人对租赁给被执行人的设备(两条生产线)有权收回并折价处理,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本院处理。被执行人朱以标与他人共有的广州市二沙岛粤台路宏兴径11号房屋于2014年12月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第一顺序查封,我院已轮候查封,并已发函首封法院要求参与分配。综上所述,本案暂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243号案未执结的标的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振韬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宇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