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光成、王裕玲、赵勇、张广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光成,王裕玲,赵勇,张广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王光成,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裕玲,女,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勇,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广泰,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光成、王裕玲、赵勇、张广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光成、王裕玲、赵勇、张广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圣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