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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光成、王裕玲、赵勇、张广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光成,王裕玲,赵勇,张广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王光成,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王裕玲,女,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勇,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广泰,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光成、王裕玲、赵勇、张广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光成、王裕玲、赵勇、张广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圣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