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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6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曲艳英与高德才、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艳英,高德才,张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6115号原告曲艳英,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高德才,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淑霞,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曲艳英诉被告高德才、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艳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德才、张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项:一、二被告关系:夫妻关系。二、二被告借款数额:1万元。三、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未签订。四、二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2014年10月17日,被告高德才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中注明“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高德才,2014年10月17日”。五、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六、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未约定。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项:未约定。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及利息数额:未偿还。判决结果被告高德才从原告曲艳英处借款1万元属实,应负偿还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负共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德才、张淑霞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曲艳英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