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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法庭、孙秀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法庭,孙秀兰,别佃卿,李春云,窦瑞云,刘延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张法庭。被告:孙秀兰。被告:别佃卿。被告:李春云。被告:窦瑞云。被告:刘延贵。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法庭、孙秀兰、别佃卿、李春云、窦瑞云、刘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2213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213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