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法庭、孙秀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法庭,孙秀兰,别佃卿,李春云,窦瑞云,刘延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张法庭。被告:孙秀兰。被告:别佃卿。被告:李春云。被告:窦瑞云。被告:刘延贵。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法庭、孙秀兰、别佃卿、李春云、窦瑞云、刘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2213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213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