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恒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颜金英、梁兴军、色热、姜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恒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吕振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呼伦贝尔市恒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颜金英,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梁兴军,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色热,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姜辉,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呼伦贝尔市恒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颜金英、梁兴军、色热、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伦贝尔市恒润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44800斤马铃薯折抵302400元化肥款,(其中一两以上尤金马铃薯2000000斤,每斤0.65元,折合130000元,一两以上荷兰马铃薯344800斤,每斤0.5元,折合172400元,总计30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四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欠款134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金英、梁兴军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费448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