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加峰、黄圣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汤加峰,黄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79号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东方红路27号,法定代表人:曹桂章,机构代码:14119217-3。被申请人:汤加峰,汉族号码321088197802155558。被申请人:黄圣祥,汉族其他号码321026196605235256。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申请人汤加峰、黄圣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69号裁��书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汤加峰、黄圣祥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后军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