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曹纪平与李董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纪平,李董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52号原告:曹纪平。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董锋。委托代理人:张怀洲,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纪平与被告李董锋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纪平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纪平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曹纪平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迪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