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玉锋与柏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锋,柏仁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张玉锋,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柏仁洪,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