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申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南通圆通经贸合作有限公司、陈月霞等与南通圆通经贸合作有限公司、陈月霞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通圆通经贸合作有限公司,陈月霞,储开济,郭树华,福州中福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00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通圆通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路新村1号304室。法定代表人陈月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月霞。委托代理人:储开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储开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树华。委托代理人:王国芹。一审被告:福州中福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12号1#楼3层。法定代表人姚己书,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彭楼区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法定代表人冯谷峰。再审申请人南通圆通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储开济、陈月霞因与被申请人郭树华、一审被告福州中福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及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圆通公司、陈月霞、储开济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错误。1、根据就业服务协议,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其无需承担责任;2、劳务输出的八个人中有四个人的钱其没有收到;3、案涉还款协议系在引诱和胁迫下所写。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郭树华提交意见称:1、其已向圆通公司交了钱,收据在一审时已提交给法院。2、案涉还款协议签订时,陈月霞在场并签字。故一审判决正确,圆通公司、陈月霞、储开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经审查,郭树华与圆通公司签订的《赴罗马尼亚境外就业服务协议》及《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圆通公司应依约履行。至于案涉还款协议是否系在引诱和胁迫下所写,因无事实依据,且圆通公司、陈月霞、储开济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圆通公司、陈月霞、储开济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一审卷宗材料中的郭树华交款收据可以证实,其已向圆通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圆通公司、陈月霞、储开济所述未收到,于事实不符。综上,圆通公司、陈月霞、储开济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通圆通经贸合作有限公司、陈月霞、储开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舜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