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3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姜某某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14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被执行人:姜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5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2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予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035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丽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华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