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将乐建行与福建省将乐宝丰木业有限公司、郭巧玉、陈诒宝、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福建省将乐宝丰木业有限公司,郭巧玉,陈诒宝,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将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以下简称将乐建行),所在地将乐县古镛镇新将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8813-8。代表人:熊福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薛庆忠,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宝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北郊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690978-4。法定代表人郭巧玉,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巧玉,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陈诒宝,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36幢9楼。组织机构代码:70521078-8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将乐建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宝丰木业有限公司、郭巧玉、陈诒宝、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将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将乐建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604262.28元,利息131324.97元(截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止),共计6735587.25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宝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厂房,房产权证号:20088516、20088511、20088512、20088513、20088514、20088515、20088517、20088518、20088519、20088520、20088510、20089211号进行了查封、扣押;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诒宝的银行存款19308.78元;现查不出其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先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处置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直接变现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5)将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王进龙审判员 薛开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显跃附:所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