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汝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庆良、李明洋、李四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汝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21615-3,法定代表人:王跃强,董事长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刘伶路南段。被执行人范庆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明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四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汝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庆良、李明洋、李四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汝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庆良、李明洋、李四福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冻结、扣划了部分银行存款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庆良、李明洋、李四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汝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峰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