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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久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久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肖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久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青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黄记庆,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梅,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必学。上诉人重庆市久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久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久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久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久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雪 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 金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