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9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静与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000号原告李静,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交通街327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0069-9。负责人邓仕成,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李静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由原告李静承担。审判员 王晓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