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律王村民委员会与孙泽奎、付兴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律王村民委员会,孙泽奎,付兴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律王村民委员会(原名称为陵城区边临镇律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律王村。法定代表人徐俊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孙泽奎,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付兴忠,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律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泽奎、付兴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律王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律王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律王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郭正芝审 判 员 祁 凯人民陪审员 刘德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