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楼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楼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徐某。被告:楼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楼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基于介绍人原告徐某的姑夫且与被告楼某甲的父亲是小弟兄,所以双方是知根知底的。因相处的几个月过程中双方感觉挺满意的,所以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原告徐某怀孕,怀孕期间双方相处融洽,双方还贷款150000元购买了一辆货车。××××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后为了减轻还贷压力,双方还向原告父母亲借款150000元用于还贷。自从银行贷款还清后,被告楼某甲变得懒散,有业务也不去接,还经常性和社会上的混混在一起。2014年9月底,被告楼某甲因吸���被城东派出所拘留,后被告楼某甲跟原告徐某保证会改掉这个恶习,原告出于家庭、女儿考虑给被告机会,并替被告把信用卡欠款还清。后被告楼某甲的懒散毛病又犯了,与原告徐某陆陆续续发生争吵。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暴,还由城东派出所处理过。同时,被告还有虐待女儿的倾向。2014年8月26日,被告楼某甲把女儿放在水龙头底下直接冲。2014年9月22日,被告楼某甲又把女儿带到原告单位,又一次用水龙头冲女儿。现原告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徐某抚养。原告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1份,以证明双方生育小孩的情况。被告楼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徐某提交的证据1、2。被告楼某甲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两组证据真实、合法,所证明的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楼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现原告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且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可见双方婚姻具一定基础。虽双方存在矛盾,只要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多交流,仍有和好之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楼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