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翠美与毕健德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美,毕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王翠美,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执行人:毕健德,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翠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健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俊功执行员 孟 健执行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