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6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旭文与黄伟、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文,黄伟,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6170号原告周旭文,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志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黎燕,女,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周旭文诉被告黄伟、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旭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祥、被告黄伟、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伟自2013年3月开始向原告收取借款,双方约定随借随还,按月息1.5%计息。期间借款少时10万元,多则150多万元。2015年7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8万元及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每月25日为结息日)的利息26000元。被告承诺自2015年起每月20日归还20万元,2015年12月1日前归还所有利息。若有任何一笔债权不能实现,被告须立即偿还所有债务。但嗣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2日、2015年9月4日各偿还原告1万元后,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伟立即偿还所有尚欠的借款本息。被告黎燕作为被告黄伟的配偶,应对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25日止利息26000元。从2015年6月26日起,按照本金76万元、月息1.5%计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黄伟、黎燕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但现在无能力还款。因其他人欠被告的款项,已通过诉讼在法院执行中,需要等待该款项执行到位后归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伟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如下:“本人黄伟目前合计人民币78万元借款尚未归还周旭文,从2015年4月开始至2015年6月尚欠利息26000元。本人承诺自2015年7月起每月20日归还20万元本金,2015年12月归还所欠所有利息。如有任何一笔不能实现,本人须立即偿还所有债务。”但被告仅于2015年8月2日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5年9月4日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提起本案之诉请。本案审理中,被告于2015年11月3日又向原告返还4000元。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56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25日止的利息26000元,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的利息)。被告黄伟与黎燕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按约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周旭文借款本金75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5年6月25日止的利息为26000元;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以76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息;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756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的计息)。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002元,以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0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荔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