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婷与崇左市邦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婷,崇左市邦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陆婷。被执行人崇左市邦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陆婷申请执行崇左市邦友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崇左市邦友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本院已于2015年6月12日委托广西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