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7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XX胜,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XX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假冒中华香烟每条80元、假冒利群香烟每条56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乙(另案处理)假冒中华香烟共计600条、假冒利群香烟共计800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2800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何某、孔某、杨某、林某、陈某丙、涂某、周某、卢某、陈某丁、陈某戊、吴某、夏某的证言,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通话清单,快递记录,快递单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