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徐崴,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宋建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公司员工。原告徐崴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邛崃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崴,被告农行邛崃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应当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被告自制规章凌驾于法律之上,强迫劳动者服从,侵害劳动者权益。原告不服邛崃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14)第84号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纠正被告作出的不准原告2015年5月14日正常休息休假的错误决定;2、被告返还扣除的200元工资。被告辩称,关于200元的罚款,2015年5月4日被告收到四川分行的通知,5月5日晚上7点到9点召开视频会,通知员工参加,原告请假未经批准,无故缺席,被告按制度对原告作出200元的罚款。5月12日不准原告请假问题,被告当天晚上19时组织原告所在的所召开业务分析会,原告以已邀约人出去玩为由请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没有同意,原告当天拒绝参加会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召开视频会议,原告向被告请假未经批准缺席,被告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邛崃市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与教育培训(会议)管理办理》(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扣发原告考核性岗位工资200元。5月14日,被告组织召开业务分析会,原告请假未经同意拒不参加,被告对原告的该行为未进行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频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被告于2014年5月9日制定的《管理办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公示,且原告作为职工代表参与了制度的制定并知悉内容,该《管理办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为此,被告依据《管理办法》对原告作出的扣发考核性岗位工资200元的决定并无不妥,对原告提出的返还扣除的2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在工作期间培训才合适,在休息期间开会应当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本院认为,银行作为特殊性行业,在工作期间安排全体职工参加会议或培训并不适应该行业的特点,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且被告按上级银行的要求于晚上7时召开业务培训视频会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纠正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不同意原告5月14日休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在5月14日当天实际进行了休假,被告对原告当天未参加会议的行为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请假的行为并没有实际侵害原告的休息休假权利,原告要求纠正被告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