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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公司与被告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410号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元相委托代理人郑章俊委托代理人卢佳被告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鸣林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公司与被告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475元,剩余12475元退还于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晓涛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