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与杨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杨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2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猛。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3幢4楼南区。代表人: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诉被告杨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常青旅游服务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