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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远安县丹霞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宾馆与宋长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远安县丹霞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宾馆,宋长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安县丹霞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宾馆。住所地:远安县鸣凤大道*号。负责人李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长平。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远安县丹霞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宾馆为与被上诉人宋长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远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易正鑫、王明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远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远安县丹霞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宾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灿代理审判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