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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建平与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世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455-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号轩苑世家*号楼。被执行人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蟠公路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保证,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世峰,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太白县高龙乡双鹿池村*组。刘建平与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世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4319.00元(含申请执行费43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世峰所有的陕CS20**号小汽车一辆,目前未查找到该车下落。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标的以25万元确定(含诉讼费2885元,不含申请执行费4364元),所有利息自愿全部放弃。2、被执行人愿用其法定代表人所有的陕C105**号“起亚”牌小汽车作价10万元抵顶给申请人,以清偿其对申请人所负的部分债务,申请人表示同意。该车过户费用、违章消除由被执行人负责,同时由被执行人负责将该车辆保险过户到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资料。3、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底前给付申请人8万元,5月底前给付7万元。4、本案申请执行费4364元由被执行人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