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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朝龙与徐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311-3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徐宏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陈朝龙与被执行人徐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153208元,案件受理费11328元,律师费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宏辉进行了财产查询。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洁 微信公众号“”